关于购买仙林教职工商品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

发布时间:2012-03-19浏览次数:808

各院系、各单位: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银行的要求,凡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教职工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1、已交20%—30%首付款后,剩余房款是全部用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付的教职工,在购房合同签定后须立即向贷款银行咨询和签定贷款合同,并要求银行约定放款日在2010年1月10日至1月16日期间。
     2、已交20%—30%首付款后,剩余房款是部分用贷款支付的(含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差额须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前,以现金方式交清,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如:某套房款总价70万元,已交了首付(20%)14万元,剩余房款56万元未交,若银行确定可贷款总额为40万元,还需将差额16万元以现金方式交清,银行才能办理正式贷款。 
     3、办理贷款购房的教职工签定预售合同后,即可凭此前财务处开具的购房款收据和房产处的《点定凭单》,到推荐的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务必于2009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与银行的贷款申请手续。非推荐银行的贷款手续自行咨询。
     4、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需提供哪些个人资料,可向贷款银行咨询,学校推荐的银行为:建设银行中山支行(洪武北路9号, 咨询电话:84736525 、84736574)、建设银行直属支行(中山北路26-1号)、工商银行玄武支行(洪武北路139号,咨询电话:84714173、84718315、84717166)、中国银行鼓楼支行(北京西路34号,咨询电话:83279780、83279781)。
     5、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后,可贷款额度即已确定。学校已与推荐贷款银行商定,于2010年1月10日—1月16日下款,并从下款之日开始还贷计息。
     6、需要贷款的教职工请尽早办理相关手续,以防国家商品房贷款额度的有关政策发生改变。
     7、提取公积金时,如公积金贷款选择逐月还贷,需留足13个月的缴存额(个人和单位的缴存合计数),不能全部取完。公积金贷款选择逐年还贷和不贷款的教职工,可以取清公积金。 
     8、经房产局鉴证后的合同从2009年11月15日起,可以逐期领取。领取的地点:南园综合楼426室;分批领取时间:南大点房网上另行通知。

     请各院系、各单位办公室,尽快通知到购房教职工。 
    
南 京 大 学
仙林校区教职工商品房点购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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